1、目的與背景:《關于金融支持融資平臺債務風險化解的指導意見》(35號文)目的在于防范和化解融資平臺等地方債務風險,要求支持重點省份融資平臺今明兩年債務存量化解;嚴控融資平臺各類債務規(guī)模新增,引導債務規(guī)模與地方經濟發(fā)展和地方財力匹配。
2、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按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ZZ局會議部署,落實化解地方債務風險方案,嚴格控制增量債務,穩(wěn)妥處置存量債務?;驹瓌t包括統(tǒng)籌協(xié)調、上下聯(lián)動,分類施策、突出重點。
3、融資平臺債務定義與范圍:明確融資平臺債務的定義,包括貸款、債券、非標等金融債務,排除隱性債務和未納入隱性債務但須由地方政府承擔償還責任的債務。
4、債務風險化解措施:提出多種措施,如債務重組、債務置換,支持今明兩年到期的融資平臺債務,特別關注重點12省份。
5、嚴控融資平臺債務增量:要求金融機構嚴格控制對融資平臺的新增融資,并強化對政府投資項目融資的管控。
6、建立長效機制:包括建立融資平臺查詢系統(tǒng)、常規(guī)化債務監(jiān)測機制、完善市場敏感性債務的監(jiān)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等。
7、配套政策支持:涉及政策保障、激勵機制建立和不良貸款轉讓核銷政策的優(yōu)化。
(1)地方政府融資平臺;
(2)參照地方政府平臺管理的國有企業(yè)(針對新設平臺);
(3)對于普通國有企業(yè),可以新增融資,但是債務自己負責。
根據(jù)區(qū)域不同進行差異化限制,對于12個高風險重點省份要求金融機構配合展期降息,其它省份建議協(xié)商展期降息。
(注:上述12個重點省份為天津、內蒙、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重慶、貴州、云南、甘肅、青海、寧夏;
據(jù)財新報道,35號文等支持化債范圍具體來自截至2023年3月31日上報的融資平臺名單,并在2023年6月由各省份黨政“一把手”簽字確認報國務院納入名單內的平臺近1.8萬家,所框定的債務為各省報送國務院的融資平臺截至2023年3月末承擔的貸款、債券、非標等金融債務,但不包括其中的隱性債務和須地方政府承擔償還責任而未納入隱性債務的債務。)
2、債務管控
(1)對于城投標債,明確至少要在2025年以前不出現(xiàn)兌付風險;
(1)央行通過設立流動性工具(SPV)來支持城投平臺償付標債,同時省級政府要提供抵押物;
(2)央行設立“緊急貸款”,對地方政府暫難償還的債務(含公開債券及非標貸款)進行“緊急性”的流動性支持,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僅可用于“緊急”事項;
(3)調整后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10年(原則上),調整后的貸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限)國債利率,調整后的還款方式應做到每年還本比例至少達到10%(即十年內要還完且每年都有還本計劃);
(1)除之前明確的1-1.5萬億特殊再融資券正常發(fā)行外,再發(fā)行萬億規(guī)模地方政府債券用于償還工程款等;
明確12個重點省份(即債務高風險地區(qū)):天津、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重慶、貴州、云南、甘肅、青海、寧夏。除供水、供暖、供電等基本民生工程外,省部級或市一級2024年不得出現(xiàn)政府投資新開工項目。推遲或停止目前使用投資不到一半的項目建設。要求這些省市應盡一切努力將“債務風險降至中低水平”。
1、嚴控新建政府投資項目
除民生類項目及國家級別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外,12個重點省份(亦可稱之為債務高風險地區(qū))的大部分新建政府投資項目均將受到嚴格限制,很難繼續(xù)推進。出發(fā)點是“防止一邊化債一邊新增”。
據(jù)悉,在2月23日國常會后,國務院辦公廳下發(fā)了《關于進一步統(tǒng)籌做好地方債務風險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14號文),核心內容是35號文之外的19省份可自主選報轄區(qū)內債務負擔重、化債難度高的地區(qū),以地級市為主,獲批后參照12個重點省份的相關政策化債。
1、核心的一條是區(qū)域債務率的高低
2、地級市所轄融資平臺的金融債務也有具體的標準要求,以上報的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數(shù)據(jù)為準。
3、主要看地級市平臺金融債務的絕對規(guī)模,以及占該市GDP的相應比重。
不設硬性指標,即19省份中不要求每個省份至少選報一地級市作試點的硬性要求。
如果19省份部分地區(qū)自主申報納入化債試點,或許能申請債券統(tǒng)借統(tǒng)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