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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17-06-16 瀏覽次數(shù):956
核心提示:第一條 為做好《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辦法》的實施工作,落實《綠色建筑行動方案》、推動綠色建筑和建材工業(yè)轉型升級、推進新型城鎮(zhèn)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jié)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jié)能條例》有關要求,制定本細則。
 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辦法》的實施工作,落實《綠色建筑行動方案》、推動綠色建筑和建材工業(yè)轉型升級、推進新型城鎮(zhèn)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jié)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jié)能條例》有關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規(guī)定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工作(以下簡稱評價工作)的組織管理、專家委員會、評價機構申請與發(fā)布、標識申請、評價及使用、監(jiān)督管理。

       第三條 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圍繞綠色建筑需求和建材工業(yè)發(fā)展方向,包括通用建筑材料,節(jié)地與室外環(huán)境、節(jié)能與能源利用、節(jié)水與水資源利用、節(jié)材與材料資源利用以及環(huán)保與室內環(huán)境、運行維護等材料和產品。

      第四條 綠色建材評價技術要求和程序全國統(tǒng)一,標識全國通用,在全國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發(fā)布。

      第五條 綠色建材評價機構、評價專家及有關工作人員對評價結果與標識終身負責。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兩部門)設立“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兩部門管理辦公室)。兩部門管理辦公室的職能和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綠色建材評價技術要求;

      (二)標識制定、統(tǒng)一編碼和使用管理;

      (三)建立和維護全國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信息平臺;

      (四)三星級評價機構的申請受理、評審組織和監(jiān)督管理,一星級、二星級評價機構的備案;

      (五)指導地方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工作;

      (六)受理綠色建材評價標識查詢、申訴、舉報等事務的審核和處理;

      (七)承辦專家委員會的活動;

      (八)兩部門委托的其他相關事項。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工業(y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部門),負責本地區(qū)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建省級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管理辦公室);

      (二)推薦三星級評價機構,審定一星級、二星級評價機構,并報兩部門管理辦公室備案后發(fā)布;

      (三)對本地區(qū)以及本地區(qū)以外的綠色建材評價標識應用的協(xié)調和監(jiān)管;

      (四)在信息平臺發(fā)布本地區(qū)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等工作。

第三章 專家委員會

      第八條 全國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由兩部門負責組建。專家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提供技術咨詢和支持;

      (二)評審三星級綠色建材評價機構;

      (三)評審綠色建材評價技術要求;

      (四)其他相關工作。

      第九條 專家委員會由建筑、建材等領域專家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3名。委員任期為3年,可連續(xù)聘任。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長期從事本專業(yè)工作,具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在專業(yè)領域有一定的學術影響;

      (二)    熟悉建筑或建材產業(yè)發(fā)展現(xiàn)狀和國內外趨勢,了解相關政策、法規(guī)、標準和規(guī)范;

      (三)    出版過相關專著、發(fā)表過相關科技論文、主持過相關國家或行業(yè)標準編制或主持過國家相關科技項目;

      (四)    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認真嚴謹?shù)膶W風和工作精神,秉公辦事,并勇于承擔責任;

      (五)    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第十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按以下程序聘任:

      (一)    單位或個人推薦,本人愿意,填寫《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專家登記表》,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經所在單位同意,報兩部門審核;

      (二)    通過審核的,頒發(fā)《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專家證書》。

      第十一條 省級部門可參照成立省級專家委員會。

第四章 評價機構的申請與發(fā)布

      第十二條 評價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評價工作所需要的相關專業(yè)人員,一星級、二星級評價機構不少于10人,三星級評價機構不少于30人。

      其中中級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人員比例不低于60%,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人員比例不得低于30%;

      (二)    獨立法人資格,在行業(yè)內具有權威性、影響力及相關工作經歷;

      (三)      評價機構人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熟悉相關政策和標準規(guī)范,以及綠色建材評價技術要求;

      (四)      開展評價工作相適應的辦公條件;

      (五)      國家級認證認可資質或省級以上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工業(y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認可;

      (六)      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評價機構申請單位應提交《綠色建材評價機構申請表》。

      申請表應隨附相關材料復印件,如法人資格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相關檢驗、認證資質證書及附件,省級及以上部門委托開展相關評價工作的委托函等。

      第十四條 地方申請三星級評價機構的,經省級管理辦公室初審合格后報送兩部門管理辦公室。

      中央企業(yè)、全國性行業(yè)學(協(xié))會申請三星級評價機構的,直接向兩部門管理辦公室報送申請表,同時抄報所在地省級管理辦公室。

      第十五條 評價機構評審采取材料審查和實地調查相結合的方式,重點評審:

      (一)      申請單位資質能力;

      (二)      人員配備及其業(yè)務能力;

      (三)      相關評價、檢驗認證工作業(yè)績;

      (四)      在綠色建材方面開展的工作及其成果。

      第十六條 通過評審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兩部門審定后由兩部門管理辦公室在信息平臺發(fā)布。

      第十七條 評價機構認定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前60天內可申請延期。

第五章 標識申請、評價及使用

      第十八條 標識的申請由建材生產企業(yè)向相應的評價機構提出。生產企業(yè)可依據評價技術要求向相應等級的評價機構,申請相應的星級評價和標識。

      同一生產企業(yè)的同一種產品不得同時向多個評價機構提出相同星級的申請。

      第十九條 標識申請企業(yè)應填寫《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申報書》,按照評價技術要求提供相應技術數(shù)據和證明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 評價機構收到企業(yè)申請后,須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通過形式審查的,評價機構向申請企業(yè)發(fā)放受理通知書并簽訂技術服務合同,商定雙方權利和義務、服務費用等事項。服務費用以公益性、非盈利為原則收取,包含現(xiàn)場審查和評審、有效期核查、質量保證等。

      未通過形式審查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企業(yè)應補充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 評價技術要求設立控制項、評分項和加分項??刂祈棡楫a品性能、環(huán)境影響和安全健康等方面必須滿足的要求??偟梅钟稍u分項和加分項得分之和確定,評分項總分為100分,加分項總分為5分。

      第二十二條 標識等級按下表劃分確定。

等級

★★

★★★

分值

60-69

70-84

85及以上

      第二十三條 評價工作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不含抽樣復測時間)。

      評價通過的,在信息平臺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評價機構向兩部門管理辦公室申請證書和標識編號、頒發(fā)標識證書,在信息平臺上發(fā)布;公示有異議的,相應的管理辦公室組織復核。

      評價未通過的,如企業(yè)對評價結果有異議,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相應的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訴。

      第二十四條 獲得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的企業(yè),應當在獲證產品或者其最小銷售包裝上加貼、印刷或模壓綠色建材標志。

      第二十五條 獲得標識的企業(yè)應建立標識使用管理制度,規(guī)范證書及標志使用,保證出廠產品與標識的一致性。對證書及標志的使用情況應如實記錄和存檔。

      第二十六條 標識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內企業(yè)應于每年12月底前向評價機構提交標識使用情況報告。有效期滿6個月前可向評價機構申請延期使用復評。延期復評程序與新申請程序一致。

      第二十七條 獲得標識的企業(yè)如發(fā)生企業(yè)重大經營活動變化的,應及時向評價機構報備。出現(xiàn)下列重大變化之一的,應重新提出評價申請:

      (一)    企業(yè)生產裝備、工藝等發(fā)生重大變化且嚴重影響產品性能的;

      (二)    企業(yè)生產地點發(fā)生轉移的;

      (三)    產品標準發(fā)生更新且影響產品檢測結論的。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評價機構每年向相應的管理辦公室提交上年度工作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評價工作概況、當年發(fā)放標識的統(tǒng)計、評價工作情況分析、機構和人員情況、存在的困難、問題及建議、其他應說明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 兩部門管理辦公室、省級管理辦公室要對相應的評價機構進行抽查和檢查,并將結果報相應的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評價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評價資格:

      (一)評審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信息,造成認定結果嚴重失實的;

      (二)出具虛假評價報告的;

      (三)不能保證評價工作質量的;

      (四)其他應取消資格情況的。

      第三十一條 被取消評價資格的評價機構不得重新申請。

      第三十二條 獲得標識的企業(yè)出現(xiàn)下列重大問題之一的,評價機構應撤銷或者由主管部門責令評價機構撤銷已授予的標識,并通過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

      (一)出現(xiàn)影響環(huán)境的惡性事件和重大質量問題的;

      (二)標識產品抽查不合格的;

      (三)超范圍使用標識的;

      (四)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標識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撤銷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被撤銷標識的企業(yè),自撤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標識。

      第三十四條 兩部門管理辦公室和省級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干擾評價工作導致評價不公正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評價過程或評價結果有異議可向兩部門、省級部門、兩部門管理辦公室或省級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訴和舉報。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專家登記表及證書、評價機構申請表、標識申報書、標識式樣與格式等由兩部門管理辦公室另行發(fā)布。

      第三十七條 省級部門可依據《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辦法》和本細則制定本地區(qū)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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